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独立建设。公共图书馆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可以利用其他现有建筑或者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公共图书馆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独立分区,满足公共图书馆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