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绿化、电信网络等安全、卫生和环境条件,优化公共交通路线,将公共图书馆标志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