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全市落实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

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门前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