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责任人落实门前责任区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