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二)经营门店的门前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责任区,由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责任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五)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责任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