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格执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等鼓励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效益,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