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增施有机肥、节水灌溉、休耕轮耕等措施,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