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激励约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