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