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