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加强乡村卫生室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