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农村大数据专有云,对接全省涉农平台系统,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业农村基础数据采集和现有农业自然资源、集体资产、农业种质资源、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基础数据资源汇聚,完善行业库建设,编制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目录。开展粮食和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以及苹果、猕猴桃、茶叶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进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牧业、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农田建设、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供应链等数字化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商平台、技术、数据和金融资源,整合县域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农户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化运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网络营销技能培训,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管理生产、营销农产品等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