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加强村警务室建设,强化乡村群防群治力量,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乡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系统建设,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平安乡村。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抢行为、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以及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