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