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促进现代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强特色产业农机化技术示范力度,促进宜机化设施配套,推进农业向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