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物流电商企业开展特色农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国家、地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提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影响力、竞争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