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寄递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示范创建、专项扶持、技能培训、组织创新等措施提升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质量。以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为重点,兼顾支持开展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服务资源整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