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完善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和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建立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提高品牌影响力和带动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