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本条例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禁养犬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