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八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本条例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禁养犬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