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