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阻挠犬只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