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并将复印件存入档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