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