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养犬人遗弃或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