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