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