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擅自养犬的,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畜牧业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