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狂犬和无主犬的捕捉、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