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