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