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惊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威胁与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