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