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园、广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标识,并保持场地清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