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临时禁入区域和时间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志。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