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除残疾人携带辅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等公共营业场所;
(三)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