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三)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四)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六)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七)遗弃、虐待犬只;(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