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四)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

(七)遗弃、虐待犬只;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