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智能犬牌、系束犬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在人多拥挤场合和楼道、电梯内采取怀抱、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
(四)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攻击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