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要求办理养犬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