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在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