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在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