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证、智能犬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申请补发,补发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