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