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智能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

智能犬牌的成本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