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犬只免疫证明;(二)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三)养犬人身份证明;(四)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