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保证犬只正常活动和健康生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

(五)完成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学习和养犬常识培训。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