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保证犬只正常活动和健康生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五)完成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学习和养犬常识培训。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