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证:(一)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二)已经接种犬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办理养犬延续登记。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