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