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