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应当保持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残缺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