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粪污治理、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