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粪污治理、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