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鼓励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